首页

学生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会 -> 正文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3-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西中医药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江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简称“校党委”)、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简称“省学联”)、中国共产党江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指导(简称“学工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团委”)具体指导的江西中医药大学在籍全体本、专科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目标是团结带领全体同学为把江西中医药大学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世界中医药名校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沟通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服务;

(五)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六)发展同全国各高校学生会组织的友谊与合作,密切与各高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有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二)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经校党委及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是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在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三次全体会议。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审议和批准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是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关。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负责。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和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至多由5人共同组成,设置执行主席,以学期为轮值周期,实行轮值制度,轮值期间执行主席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的执行主席更换和轮值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议,报全委会决议通过,可进行更换;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其他主席团人员的更换、增设或罢免,由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执行主席提议,报全委会决议通过,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生志愿实践中心、大学生生活权益维护中心、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学生宣传服务中心等5个工作部门。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院级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学院团组织和校学生会指导下,依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院级学生会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报学院党组织、校学生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

第十九条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选举产生参加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本单位,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学院团组织、院级学生会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政和院级学生会规定。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的工作经费来自学校拨款,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各学院学生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